就业困难人员证明
一、设立依据:
《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》(潍人社字[2017]58号)
二、办理条件:
本行政区域内,法定劳动年龄内,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,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:
1、大龄失业人员(女性40周岁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);
2、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;
3、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;
4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;
5、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;
6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;
7、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;
8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;
9、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;
10、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。
三、所需材料:
1.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(查看后退回)
2.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表3份(附: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材料,查看后退回)
四、工作流程:
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,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初审,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复核,区级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认定。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,可由常住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受理认定。
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地点: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区人力资源综合受理窗口办理。
咨询电话:0536-8866051